现将《国家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意见反馈我局国土测绘司。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管理国家基础测绘项目,保证国家基础测绘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负责组织、承担国家基础测绘项目的有关单位。
第三条 国家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分为前期准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四个阶段
第四条 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负责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实施的单位为项目法人单位,其他参与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实施的单位为项目协作单位。
第六条 国家基础测绘项目经费预算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和项目法人单位按下列职责与权限对国家基础测绘项目进行管理:
(一)国家测绘局
1.审查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建议书;
2.提出国家基础测绘项目需求建议;
3.组织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
4.建立和维护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备选库;
5.负责从项目备选库中选定项目;
6.编制年度国家基础测绘项目计划;
7.确定项目法人单位,签订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合同书;
8.协调国家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9.审批国家基础测绘项目设计书;
10.监督、检查国家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
11.组织国家基础测绘项目成果的验收。
(二)项目法人单位
1.编报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编报国家基础测绘项目设计书;
3.选择国家基础测绘项目的协作单位;
4.审批协作单位编报的专业技术设计书;
5.负责国家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工作;
6.负责国家基础测绘项目成果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八条 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建议书的提出、项目建议书的审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论证、建立项目备选库。
第九条 国家测绘局系统的各有关单位均可根据国家测绘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结合资源条件,经过调查、预测和分析,提出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第十条 国家测绘局组织审查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建议书后提出项目需求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建议书通过审查后由国家测绘局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测绘局组织论证。论证内容应包括:
1.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
2.是否符合测绘事业中长期发展目标;
3.项目目标是否明确;
4.是否具备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5.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6.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可行性论证后,纳入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备选库。
第十四条 项目备选库是开放式的,动态的,有序的。国家测绘局负责按上述程序扩充和调整项目备选库中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国家测绘局按项目的重要性和需求的紧迫程度,确定项目的优先排序;根据下一年度的国家预算限额,从项目备选库中提选有关项目,于每年10月份报送财政部。
第十六条 除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难以预料的因素而增加临时性项目外,一般均应从项目备选库中选定项目报送财政部,
第十七条 国家测绘局根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项目,每年12月编制下一年度国家基础测绘项目计划,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待财政部批准细化预算后签订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合同书(见附件3).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包括项目设计书的编写、项目设计书的审批、项目的执行等过程。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后最多2个月内将项目设计书报送国家测绘局(见附件4)。
第二十条 在项目设计书报送国家测绘局前,项目法人单位应组织专家审议项目设计书,形成审议意见,并据此对项目设计书进行修改、完善。审议内容包括:
1. 项目设计目标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目标是否一致;
2. 基础资料情况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3. 技术路线设计是否合理、可行;
4. 项目经费使用计划是否合理;
5. 项目管理措施是否得当、可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设计书的审议形式不限,但其审议形式、审议专家名单需报经国家测绘局同意。
第二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在收到项目设计书15日内,对项目设计书进行审批。项目法人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设计书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项目的协作单位,同时签订项目协作合同书,并抄送国家测绘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将逐步引入项目监理制。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法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向国家测绘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1. 项目总体进展情况;
2. 资金使用情况:
3. 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情况;
4. 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5. 有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以对基础测绘项目做出调整或终止执行。调整或终止后的基础测绘项目,其后期管理程序,原则上仍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测绘局根据情况,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在、监督,并在必要时以通报形式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改变项目资金的用途、提高核定的开支标准和随意扩大或缩小项目的规模。
第二十九条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尽快向国家测绘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一般须在2个月内完成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协作单位应按照《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完成其产品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向项目法人单位汇交产品检查报告、产品验收报告及相应的产品成果。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协作单位向项目法人单位汇交产品检查报告、产品验收报告及相应的产品成果后,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写项目总结报告,并向国家测绘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的文件资料
申请项目验收所需文件资料包括:
1. 项目总结报告;
2. 产品检查报告和产品验收报告,实行项目监理制的项目另附项目监理情况报告;
3.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重大项目需要财务审计报告;
4. 必要时提出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国家测绘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依据经过批准的项目设计书、相关的生产技术规定及有关文件等进行。验收内容包括:
1. 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
2. 项目成果质量及技术指标的评价;
3.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评价;
4. 必要时做出对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的评价。
第三十四条 对跨年度的项目,可以对或果进行分期验收。
第三十五条 国家基础测绘项目成果经验收合格后,于2个月内由项目法人单位将有1关成果资料和项目档案交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接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建议书(略)
附件2 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略)
附件3 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合同书(路)
附件4 国家基础测绘项目设计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