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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测绘作业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测绘作业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废止记录
测办〔2015〕56号  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
发布时间 效力级别 一一 时效状态
2021年05月0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当前,一些测绘单位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测绘活动,对测绘作业证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测绘作业证配发工作,保障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的基本权利,加强人员持证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测绘单位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人员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以测绘单位名义办理,由测绘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办证申请材料。测绘单位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人员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办理,由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办证申请材料。

  二、测绘单位应当将申领测绘作业证的人员信息,完整准确录入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和测绘作业证管理信息系统,并对申领证件人员的劳动关系真实性负责。相关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办证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经比对核验,确认申领证件人员属于该单位的,予以核发测绘作业证。

  三、测绘单位申请办理测绘作业证遗失证件补证、旧证换新证以及测绘作业证的注册核准,由核发测绘作业证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接受测绘活动发生地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对测绘单位或者测绘作业证持证人员违反《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依法追究涉事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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