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产过程成果的提供使用,实现测绘项目“边建设、边应用、边发挥效益”满足社会对测绘项目生产过程成果的急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优化政府机构职能配置”的要求,根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的规定,我局制定了《生产过程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生产过程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按照测绘生产项目“边建设、边应用、边发挥效益”的原则,为满足社会对测绘项目生产过程成果的急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过程成果(以下简称过程成果)是指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实施的各类测绘项目未经最终项目验收及归档入库的测绘成果,
第三条 需使用过程成果,由使用单位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使用申请。
第四条 申请使用过程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国土测绘司牵头执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或地方签订的信息共建共享协议需使用过程成果时,由其负责办理有关事项,经测绘成果管理司会签有关批准文件后提供。
第六条 同一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生产工序间的过程成果使用,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生产计划安排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如需使用本项目其他承担单位的过程成果用于生产,但不在生产计划安排范围内的,使用申请应报国土测绘司审批,经测绘成果管理司会签后复函申请单位,同时抄送成果生产单位。
第七条 对于其他用途的使用申请,由测绘成果管理司审批,经国土测绘司会签后复函申请单位,同时抄送成果生产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第八条 所需生产过程成果涉及几个生产单位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汇总后按要求提供。项目牵头单位和提供成果的生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成果交接手续。
第九条 生产过程成果的最终提供单位(生产单位或项目牵头单位)与申请单位签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和保密责任书,并将协议和责任书副本报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