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海城使用管理的配套法规规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逐步得到规范。但是,在一些地区还存在审查报批程序不统一、方式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尽快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
省、市、县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海域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海域、环保、财务、法规、科技、纪检监察和海监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审核委员会委员都要经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任命。审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报本级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海域使用论证和专家评审的结论是否科学和可行,审核委员会可根据审核情况对被审核项目做出上报行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具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二、认真执行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的基本程序
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基本程序:
(一)海域管理机构审查。各级海域管理机构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要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重点开展以下审查工作:1、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等;2、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并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3、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4、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对项目用海内容进行公示。
(二)审核委员会审核。审核委员会必须采取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核,不得采取传阅会签的形式审核。审核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一般按下列程序开展审核工作:1、由海域管理机构汇报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2、各委员或列席人员对海域使用项目进行审议;3、研究和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须经多数正式委员同意。
(三)办公会议审定。所有报政府批准的海域使用项目,都要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审核委员会要将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情况及审核意见向行政办公会议汇报,并由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上报审批、重新审查审核或不予报批的决定。
(四)报本级政府审批。所有经海洋行改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的海域使用项目,都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审批程序。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海域使用权登记和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等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对审查报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的严肃性,不断提高海域使用审查报批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必须加强对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审查报批。省、市、县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对本地区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检查,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凡报各级政府批准的海域使用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审查报批程序和内容。
(二)建立审查报批工作的定期检查制度。国家、省、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切实承担起对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监督检查的责任。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并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海域使用审查报批工作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请于5月31日前报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
国家海洋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