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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废止记录
国海管字[2011]838 号  原国家海洋局 海洋管理
发布时间 效力级别 一一 时效状态
2021年04月2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是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成果综合评价和技术把关的必要程序,是项目用海审核的关键环节,也是海洋行政科学决策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机制不断完善,组建了国家和省两级评审专家库,成立了省、市、县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有序开展了论证评审工作,有力提升了论证报告质量,促进了项目用海方案的优化,为海域管理科学化、 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评审重点不够突出,评审尺度把握不一,个别地方评审流于形式、 把关不严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和行政效率。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 “ 五个用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严格把关, 确保评审工作严肃性
      评审组织部门和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政策法规、 海域使用论证、 评审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防止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流于形式、 走过场。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不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遗漏主要论证内容,分析论证内容出现重大偏差,论证结论明显与客观实际不符,或者项目用海明显存在重大问题而又未提出优化建议的,不得通过评审。未通过评审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不得作为审批项目用海的依据。
      二、 把握重点, 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评审专家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时,要着眼于审查报告编制的规范性、 数据资料的可靠性、 论证内容的全面性、 论证过程的严密性、 论证结论的客观性。 要根据项目所在海域的资源环境条件和项目用海特点,重点把握以下内容:对项目用海基本情况的认识和论述是否清楚完整,论证重点判定是否合理,海域开发利用现状与利益相关者调查与分析是否清晰全面,资源环境影响分析是否能支撑项目用海可行性结论,用海合理性分析是否全面深入,用海风险分析是否准确,宗海界定和图件编绘是否准确规范,海域使用对策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围填海工程之上的建设项目,不作为论证评审重点。
      评审组织部门应根据项目用海特点选聘评审专家,保证评审组专业结构搭配合理,并为评审专家创造不受外界干扰影响、 能够独立发表意见的工作环境。 评审会前,评审专家应认真审阅整个报告,查阅相关资料和数据,并根据专业特长对相关章节进行重点研读,按照上述评审重点提出具体的初步审查意见。 论证报告评审应当在充分讨论并综合多数评审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要客观、 明确,既要避免过于烦琐、 拘泥于细节问题,又要防止过于笼统。

三、明确时限,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海洋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收到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或进行函审),评审组织部门应控制评审会人数,除评审专家外,尽量减少其他部门的代表。论证报告应当由评审组织部门在召开评审会议3个工作日前送达评审专家。评审会的召开一般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踏勘项目用海现场,评审专家交流报告初步审查意见,用海申请人或论证单位答疑,专家组集体评议,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反馈评审意见。评审会答疑时,原则上论证项目负责人或论证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到场。评审所需的有关材料统一由评审组织部门提出清单,用海申请人或论证单位应及时提供,评审结束后,应予以退还。除此之外,评审专家个人不得要求用海申请人和论证单位提供其他资料。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实行一次评审制度,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审或复核。评审会结束后,需修改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在评审会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用海申请人直接报送海域管理部门,并附修改情况说明。修改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修改情况说明,均须由论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作为项目用海审核的重要依据。

四、健全机制,提升评审专家队伍水平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认真落实专家评审委员会任期制、轮换制,制定和完善评审工作程序。要定期开展评审专家政策培训和业务交流,提升评审工作能力,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保证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的权利,要加强评审工作绩效考核,完善奖惩机制。国家海洋局建立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巡查制度,对论证报告评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评审专家考核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评审专家要进一步增强评审工作的责任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每年参加论证报告评审原则上不少于2次。在评审过程中应平等地与用海申请人、论证单位进行沟通交流,不能凭借评审专家的身份和影响力提出与评审无关的不合理要求。要及时跟踪海域使用管理政策法规,熟悉和掌握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全面提高评审工作水平。

国家海洋局

 

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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