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南极考察培训工作管理规定》已经1月24日国家海洋局2013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南极考察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南极考察人员培训管理,规范南极考察培训工作,促进南极考察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南极考察队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局管理相关极地事务的职能,结合南极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极考察人员的培训,是指适应极地环境的基本知识、技能的综合培训以及适应南极后勤保障专业岗位能力提升的专项培训。
南极考察人员的综合及专业培训、考核、资格认定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南极考察培训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资格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归口管理南极考察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南极考察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南极考察培训计划;
(三)组织编制、修订南极考察培训大纲、教材;
(四)组织建设南极考察人员培训数据库;
(五)负责培训人员的组织考核、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 南极考察培训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国家海洋局根据南极考察事业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南极考察工作实际,组织拟订年度南极考察培训计划,主要应包括培训人员范围、人员规模、时间周期、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以及考核标准等。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年度南极考察培训计划,确定培训人员规模以及各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参加培训人员的指标,书面发函至各相关单位,并在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第七条 参加南极考察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在18-55周岁之间;
(二)科考人员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应具备相应科考工作的知识及能力;
(三)后勤保障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职业资格证、上岗证,且达到相应的技术职称等级;
(四)本人所在部门、单位推荐;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南极考察任务需求。
第八条 根据考察人员南极现场工作性质,南极考察培训工作包括南极越冬考察培训、南极内陆考察培训以及南极度夏考察培训三种类型。
第九条 南极考察培训主要包括综合培训、专业岗位技能培训等;培训形式采取网络授课、课堂教学、实际操作、野外适应性培训等。
第十条 南极考察培训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南极考察相关规章制度、南极自然环境知识、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等综合性内容,一般采用网络授课与课堂教学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根据南极考察实际需要,考察培训还包括科学研究、后勤保障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体能训练等内容。
第十二条 度夏考察培训主要是指,为适应南极度夏期间的生活工作而进行的针对性培训。主要培训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内容。鼓励参加南极考察的各单位对拟赴南极现场作业人员开展本领域内所需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
度夏考察后勤保障岗位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工作原则上于6月底前完成 ,科学考察人员培训工作于考察队出发启程前完成。
第十三条 越冬考察培训主要是指,为适应站区越冬生活工作而进行的针对性培训。主要培训内容除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外,还包括岗位适应性测试等内容。
越冬考察培训工作原则上于2月底前完成。
第十四条 内陆考察培训主要是指,为适应南极内陆特殊环境下的生活工作而进行的针对性培训。主要培训内容除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外,还包括高原适应性检测、休能训练等内容。
内陆考察培训工作原则上于8月底前完成。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海洋局分配的南极内陆、越冬培训指标,组织推荐本部门、单位参加南极考察培训人员填写《国家海洋局南极考察培训申请表》,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接受申请后,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安排和人员条件,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并应于30日内在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南极考察培训工作应按照统一的教材进行培训,培训教材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编制、修订、印发。
第十八条 每期培训结束时,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纳入南极考察人员培训数据库,合格有效期三年。
对于未通过考核的培训人员,国家海洋局应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一般应从培训合格的人员中推荐参加年度南极考察的人员,原则上南极考察队员应从南极考察人员培训
数据库选用。
第二十条 南极考察培训人员所需费用,包括差旅、住宿、教材、培训等费用,原则上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海洋局撤销其南极考察培训合格资格:
(一)合格资格超过三年有效期;
(二)培训人员身体条件已不适合从事南极活动的;
(三)在南极考察工作中负有安全事故责任的;
(四)编造虚假信息取得培训合格资格的。
第二十二条 北极考察相关培训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