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文号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废止记录
国土资发〔2011〕13号
部委联合发文
地质
发布时间
效力级别
来一一源
时效状态
2021年03月0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策法规司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规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 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2011年1月14日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为规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立项工作,提高地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立项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立项要求、立项程序和立项结果公开;对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各类地质勘查单位和其他社会主体平等对待;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和承担单位。
(二)多元化投资受益的原则
鼓励各种所有制法人单位,根据本指南的要求申报地勘基金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矿业企业、社会投资人联合申报地勘基金项目。
(三)开放式立项的原则
实行随时申报,分批论证的办法,提高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效率。(四)合同制管理的原则
通过立项的地勘基金项目,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与相关合作方、项目承担单位分别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和勘查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项目实施的监理制原则
通过立项的地勘基金项目,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委托监理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理工作,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理。
二、立项重点
(一)重点矿种
地勘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矿种的勘查:
1. 煤、铁、铜、铝、铅、锌、钾盐、锰、镍、铀、金等重要矿种;
2.钨、锡、锑、钼、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性开采的重要矿种;
3.依照规定应当由地勘基金出资勘查的其他重要矿产。
地勘基金支持的重点矿种,可以根据矿产资源形势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公布后执行。
(二)重点区域
地勘基金重点安排下列区域重要矿种的勘查项目:
1.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缺煤省份的煤炭勘查区;
2.适宜整装勘查的矿集区;
3.具有大中型找矿潜力的远景区;
4.勘查风险较大、社会资本不愿独立投资的其他勘查区。
三、投资方式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钨、锡、锑、钼、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性开采的重要矿种,生态脆弱区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项目,尚未登记矿业权且社会资金不愿承担投资风险的其他重要矿种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投资。
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出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或者对权益处置方式进行约定。
四、立项条件
(一)项目条件
项目应当符合地勘基金支持的重点矿种要求,具有良好的找矿前景,远景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项目勘查工作方案应当符合项目区的地质特点,采用经济、科学、有效的勘查技术方法,合理设计实物工作量。煤炭勘查项目应当按《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7〕96 号)文件规定对煤层气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
项目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构造复杂、需进行井田划分的煤炭勘查项目可以做到必要的详查。项目工作周期按勘查阶段一般为2~3年。
(二)勘查单位资质要求
承担未登记探矿权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具有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
已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原探矿权人承担勘查工作的,应当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原探矿权人不具有乙级以上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勘查工作。
项目立项通过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按照原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程序重新确定。
五、立项程序
(一)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和8月1日至10月31日,在上述时间段内随时受理,分批次组织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分批安排预算并组织实施。
(二)未登记矿业权项目的申报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勘查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勘查区块和项目建议,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发布公告,主要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现有地质工作成果论证提出的勘查项目,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为地勘基金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文件后,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发布公告,主要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地质勘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前期地质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项目申请,经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同意为地勘基金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文件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申报单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立项通过后,由申报单位承担勘查工作。
(三)已登记矿业权项目申报
已登记探矿权的项目,由原矿业权人提出项目申请,经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
(四)立项材料及格式要求
立项材料包括∶申报单位报送正文一式一份,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A卷、B卷),并附光盘。
1.申报单位正文应说明∶项目名称、起止年份、矿业权设置情况、主要实物工作量及经费预算、预期成果、承担单位等。
2.立项申请书包括技术部分(A卷)和资质与矿业权部分(B卷),按附件1的格式要求分别编写。A卷、B卷分别装订成册。A卷中不得涉及项目原矿业权人和承担单位的相关信息。
3.项目经费预算应当在项目立项申请书中以独立章节编写。项目预算由编制说明和预算表(Excel格式)组成。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包括:项目概况、预算编制依据、采用的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需要说明的问题等。项目预算中有外协经费支出的,应当重点说明。
项目概算编制方法按投入的工作手段逐项计算,并编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概算明细表》(附件3)。在此基础上,归集有关费用支出项目,编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概算汇总表》(附件2),作为经费概算审核的依据。经费概算按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执行。
(五)立项论证及预算编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分期分批组织专家论证。需要采取竞争方式优选承担单位的项目,按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优选勘查单位暂行办法》办理。
论证专家从地勘基金项目专家库中按所需专业抽取。论证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之间存在可能影响项目客观公正论证因素的,应当回避。
项目论证结束后,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将通过立项的项目和承担单位确定情况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承担单位编写设计,报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设计审查。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审查认定的设计,编制项目预算建议,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六、签订合同与探矿权登记
项目立项通过后,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与相关合作方及项目承担单位分别签订《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与《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合同》。
除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未登记矿业权勘查项目,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探矿权登记,承担单位协助办理探矿权登记相关事宜。已登记矿业权的合作项目,不变更矿业权人,通过合同约定权益处置方式。
七、其他事项
本指南相关事项需要修订的,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修订后重新公布。
附件:
1.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编写提纲)(略)
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概算汇总表(略)
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概算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