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废止记录
国土资发〔2009〕139号
原国土资源部
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
效力级别
来一一源
时效状态
2021年01月2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策法规司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行动
(一)把保增长与调结构有机结合起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保持宏观经济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的要求,坚持一手抓积极主动服务、一手抓严格规范管理,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把管理和服务更好地结合起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在保增长中更加注重推进结构调整,将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作为结构调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要密切跟踪经济运行态势的变化,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科学安排土地供应,积极探索差别化的土地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增强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对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也具有重大作用,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依规供地用地,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土地规划和计划调控
(三)充分发挥土地规划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优化利用建设用地存量,以用地方式转变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以用地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要统筹近期建设急需和长远可持续发展用地需要。在近期规划中,要落实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优先保障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产业发展用地,不得安排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的用地,并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调整工矿用地结构和布局。在远期规划中,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防止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多占地产业的用地扩张,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规划审查中严格把关,严防通过规划修编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地合规化。
(四)不断完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机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继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加强和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把握好调控的方向、力度和节奏。要坚持分类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按照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总体要求,安排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把好产业用地供应的第一道"闸门"。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船坞船台等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用地,要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良性发展需要用地启动周转的,要给予计划指标支持。今后,要将计划指标使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作为年度计划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落实奖励和扣减措施。
三、严格建设项目批地供地审查
(五)严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既要根据保增长、扩内需要求,积极主动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预审服务,切实提高预审效率,又要在用地预审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从源头上遏制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对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未取得发展改革等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意见的,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其他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项目,也不得受理用地预审申请;项目用地未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用地预审。
(六)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快扩大内需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同时严格依法依规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擅自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加强产能过剩行业用地审批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除国家批准立项的新建、扩建项目外,一律停止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
(七)调整完善供地政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和有保有压相结合、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市场引导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抓紧调整完善供地政策和措施。部将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尽快修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把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地;要认真执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土地供应政策,对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用地符合规划计划和定额指标的项目,要加快供地。
四、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用地处置和权属管理
(八)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用地的清查和处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目标任务,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用地进行一次清查,全面查清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用地面积、位置、用途、权属和使用情况。要结合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和整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限制生产、激励退出、促进提高和稳定发展的用地管理措施。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严格限制土地使用,提高落后产能土地使用成本;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开发转产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九)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把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对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新建、扩建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对来源合法、用途合规的用地,要做好确权、登记、发证等产权保障服务。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用地的收回和权属调整工作,并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土地权益。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用地,要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土地转产利用的,要及时做好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对其他单位使用关闭、重组和改制等企业存量用地的,要在办理原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
五、加大对违规违法用地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十)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监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在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严把产业政策、规划计划、用地审批和土地供应等关口,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监管。要按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供应审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的土地巡查力度,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与有关部门建立土地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抑制在萌芽状态。
(十一)强化土地督察。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在例行督察、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事项督察等工作中,将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作为重点,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的监管。对于一些地方以扩大内需为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随意修改土地规划、擅自突破用地计划和标准,新上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的,要督促地方政府纠正整改,对问题严重地区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十二)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供地用地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梳理各类渠道反映的违法线索,对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的案件线索进行重点核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从严处理。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对违反国家土地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进行问责,严肃处理,确保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落实。
国土资源部
200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