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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废止记录
国测人字〔2007〕30号  原国家测绘局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
发布时间 效力级别 一一 时效状态
2007年08月0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  

  

  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测绘行业技师考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测绘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师按照技术等级分为技师和高级技师。

  第三条 技师考评工作按照严格标准、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列入测绘行业技师考评范围的职业有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制图员、工程测量员、地籍测绘员、房产测量员。

  第五条 技师考评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

  第六条 国家测绘局综合管理技师考评工作;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技师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技师的综合评审工作;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工作。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者;或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者,可申报技师。

  (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者;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者,可申报高级技师。

  第八条 考评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鉴定站办理申报手续,填写《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申报表》,提交评审材料和有关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评审材料可以是论文、技术工作报告、业绩总结等。

  (二)鉴定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并将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合格者的成绩及评审材料上报“中心”。

  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三)技师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职业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评审。

  (四)“中心”将技师考评合格的人员情况汇总,报国家测绘局人事司验印后,向考评合格的人员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鉴定站违反本办法,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国家测绘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十条 技师评审工作小组和鉴定站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分,并停止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技师的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的,2年内不得申报技师考评;已经取得职业资格的,予以撤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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