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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释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释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废止记录
国土资发〔1999〕432号  原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管理  
发布时间 效力级别 一一 时效状态
2021年03月2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策法规司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释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编办函[1999] 107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该《复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采矿权审批登记过程中,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的有关规定。
      二、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解释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

199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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